中国建设教育协会培训中心
建教协培[2007]31号
关于举办物权法暨建设工程全过程法律风险防范纠纷认定与处理实务交流研讨会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随着我国加入WTO后国内建筑市场的逐步开放和与国际建筑业交流的不断加深以及国家即将实施的《物权法》的出台,对建设系统从业人员的法律知识与意识提出了新的要求。为帮助各有关单位通过对建筑法律法规知识的学习提高法律意识,明确建设工程合同承发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加强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有效防范和化解合同纠纷,依法保护建设各方主体合法权益,促进建筑业和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的健康发展,定于2007年6月在南京市举办《物权法对房地产业的影响暨建设工程全过程法律风险防范及房地产纠纷在司法实践中的认定与处理研讨会》。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会议内容
(一)加强建设施工全过程法律风险控制的方法
1、招投标过程中法律风险的防范;
2、签证管理、控制工程造价及工期进度的方法;
3、施工企业安全事故的防范、质量控制的措施;
4、建设施工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证据收集和保管的方法;
5、挂靠风险防范、项目经理承包制管理的规范;
6、加强施工合同管理的十大建议,优先受偿权;
7、建设工程合同索赔与反索赔。
∴邀请周月萍律师主讲风险防范、周兰萍律师主讲签证管理和索赔。
(二)物权法对房地产业和物业管理的影响
1、《物权法》制定的背景、目的、基本原则、意义及主要内容解读;
2、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等物权基本制度;
3、《物权法》对房地产企业的影响以及相关问题探讨;
4、《物权法》对物业管理产生的影响以及相关问题探讨;
5、物权保护与物权变动中的交易安全。
∴拟邀请国家法官学院吴光荣老师主讲。
(三)房地产纠纷特点及司法实践中的认定与处理
1、房地产合作开发纠纷特点及司法实践中的认定与处理;
2、建设施工合同纠纷特点及司法实践中的认定与处理;
3、商品房买卖纠纷特点及司法实践中的认定与处理;
4、房屋租赁、物业管理纠纷特点及司法实践中的认定与处理。
∴拟邀请最高法院民一庭冯小光审判长、江苏省高院民一庭沈明磊庭长主讲
二、参会人员
各省、市、建设监管部门,各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工程咨询、施工建设企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项目业主,工程承包企业及城市投资集团公司,各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专业律师。
三、邀请专家
现邀请法律界权威人士针对建筑工程合同管理、法律风险防范以及解决纠纷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专题研讨,并现场答疑,报名请提供相关资料。
四、培训时间和地点
2007年6月16日-6月18日 于 南京市,6月15日报到。
五、费用
培训费(含资料、场地、餐费、证书费)1880元/人,住宿统一安排,费用自理。
六、培训证书
学员培训合格,颁发中国建设教育协会培训中心继续教育结业证书;请自带两张一寸彩色免冠照片办理证书。
师资简介
冯小光----最高法院民一庭审判长
沈明磊----江苏省高院民一庭庭长
吴光荣----国家法官学院司法审判研究中心教授
周月萍----复旦大学法律硕士,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系建筑房地产律师网主任、《建筑房地产律师》主编。经2006年中国建设*法制高层论坛推介峰会评选,周月萍律师当选为“首届全国建设领域百名优秀专业律师”;2006年周月萍律师被《建筑时报》聘为“法律护航”栏目专栏作者。周月萍律师长期从事建筑房地产法律问题研究和实践, 曾成功代理过中建二局、中建三局、绿地集团、上海东亚建筑集团、中远川崎等多家大型建筑房地产企业的多起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周月萍律师发表了《施工企业应如何避免单方停工违约的风险》、《浅谈建筑房产企业的并购与法律风险防范》等多篇文章。
周兰萍----复旦大学法律硕士,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建筑房地产律师网副主任。《建筑时报》特邀法律护航律师;《建筑》杂志特邀热线律师;受沪上知名“东方大律师”节目组邀请,多次参与制作房产档节目。周兰萍律师的资料被收录于法律出版社出版的的《中国专业律师》档案中。 周兰萍律师执业数年来,曾经为绿地集团、大华集团、中建三局、上海东亚建筑集团、上海开天集团、三盛宏业集团及其下属数家子公司、香港瀛海控股、台湾华非集团、华胤工程集团、上海宝钢建总、上海中远川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江苏江中集团、江苏美乐地房地产等多家知名企业及行业协会提供诉讼以及非诉讼法律服务,在长期的业务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的专业经验。
张起淮----法学硕士,大律师网会员,空军后勤学院客座法学教授,中国法学会会员,中国犯罪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调解中心调解员,国际保护知识产权协会中国分会理事,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北京市律师协会航空法专业委员会秘书长、法制与经济杂志社特邀评论员、北京市蓝鹏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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